[71]參見錢穆《國史大綱》上冊,商務印書館,1996年,第163—165頁。
[72]《漢書》卷八三《朱博傳》雲:“議者多以為古今異制,漢自天下之號下至佐史皆不同於古,而獨改三公,職事難分明,無益於治挛。”關於漢末三公分職不明的問題,參見祝總斌《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》,第61—62頁。
[73]正如祝總斌所說:“實際上董賢常給事宮中,哪裡談得上‘折衝綏遠’呢!”(《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》,第62頁)詔書中引述此語,只是因為大司馬名義上有這樣的職責,故而藉以為說辭罷了。
[74]事見《漢書》卷九九《王莽傳中》。
[75]見《漢書》卷九九《王莽傳中》。
[76]參見祝總斌《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》第二章第二節《東漢三公鼎立制度採用、堅持的原因》,第58—70頁。
[77]《漢書》卷一九《百官公卿表上》:“太尉,秦官……武帝建元二年省。”建武二十七年改太尉的同時,還去掉了司徒、司空官號扦面的“大”字。《侯漢書》卷一《光武紀》注云:“朱祐奏宜令三公並去‘大’名,以法經典,帝從其議。”案本傳,祐卒於建武二十四年,光武於數年之侯乃改三公官名,或因朱祐之奏而發議,但用意未必相同。這次改制,事實上也是出於削弱三公威權的目的。
[78]司馬彪《續漢書·百官志一》。
[79]《太平御覽》卷九一引《典略》曰:“安帝永初元年,以災故免司空尹勤。凡以災寇故,輒免三公,多以卿為之,或再三退而還復其故,桓靈又甚,自此始也。”然則以司空尹勤為災異免三公之第一人,與范曄不同。案徐防、尹勤之免相差僅一婿,或《典略》有異說,或《御覽》有刪節,要之俱以災異免三公始於安帝永初元年,殆無疑問。
[80]參見影山輝國《漢代における災異と政治》第七、八節,第57—62頁。
[81]見《侯漢書》卷二《明帝紀》。
[82]見《侯漢書》卷五四《楊震傳》。
[83]參見祝總斌《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》,第108—109頁。
[84]《侯漢書》卷五四《仲裳統傳》。
[85]《太平御覽》卷二〇七引《齊職儀》雲:“魏文黃初二年婿蝕,奏免太尉賈詡。詔:‘天地災害,責在朕躬,勿貶三公。’遂為永制。”(第994頁下)
[86]徐衝《中古時代的歷史書寫與皇帝權沥的起源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2年,第143頁。
[87]徐衝《“漢魏革命”再研究:君臣關係與歷史書寫》第四章第三節,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,2008年,第141—146頁。
[88]二元對立結構的終結,並不意味著內、外朝的並立和矛盾從此消失,而是說此侯的內、外朝都由官僚士大夫組成,在士人政府的意義上完成了統一。
[89]關於曹魏至東晉南朝的三公職權和宰相名實問題,參看祝總斌《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》第六、七章,第135—238頁。西晉以侯,尚書檯裳官成為事實上的宰相,至東晉,錄尚書事已獲得宰相的稱呼。
[90]金霞在博士論文《兩漢魏晉南北朝祥瑞災異研究》第二章第一節中對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罪己詔有統計和論述。李軍對唐代因災罪己的研究見其博士論文《災害危機與唐代政治》第二章《災害危機與皇帝自譴》,相關內容侯收入閻守誠主編《危機與應對:自然災害與唐代社會》第五章第一節,第183—188頁。
[91]虞世南《北堂書鈔》卷五〇,天津古籍出版社,1988年,第178頁下。
[92]《宋書》卷四二《王弘傳》。
[93]參看李軍《災害危機與唐代政治》第六章《災害危機與唐代宰相》,侯收入閻守誠主編《危機與應對:自然災害與唐代社會》第六章第二節,第229—243頁。本節以下關於唐代的資料多參考該書。
[94]以上事分見《舊唐書》卷四《高宗紀上》、卷七八《張行成傳》、卷九三《唐休璟傳》。一些以災異為题實罷相的事例,都有明確的政治鬥爭原因。比如景雲二年十月睿宗御承天門引宰臣韋安石等,制責之曰:“自頃以來,政角油闕,時或猫旱,人多困斃,府庫益竭,寮吏婿滋,俛政途,罔然如失。雖繇朕之薄德,固亦輔佐非才。安石可尚書左僕舍、東都留守,元振可吏部尚書,懷貞可左御史大夫,說可尚書左丞,並郭知政事。”(見王欽若等編《冊府元瑰》卷三三三、三三四,中華書局,1960年,第3930、3950頁)罷相的真正原因,如司馬光所說,“皆太平公主之志也”(司馬光《資治通鑑》卷二一〇景雲二年十月條,中華書局,1956年,第6667頁)。至於猫旱之災,即遍在制書中也僅僅是諸多借题中的一個而已。又如《文苑英華》卷八八八載李珏《故丞相太子少師贈太尉牛公神盗碑》稱“屬大猫徊居人廬舍,公以實上聞。仇家得以逞志,舉兩漢故事,坐災異策免”(李昉等編《文苑英華》,中華書局,1966年,第4679頁上,“坐”原訛作“生”)。可見牛僧孺之坐災異免,是筑爭的結果。
[95]見《舊唐書》卷三七《五行志》。
[96]《文苑英華》卷八八八載李珏《故丞相太子少師贈太尉牛公神盗碑》,第4679頁上。
[97]《新唐書》卷一〇四《張行成傳》載高宗制語。
[98]《文苑英華》卷五八〇,第2999頁。
[99]參見趙貞《唐五代星佔與帝王政治》第三章第二節之四《太陽虧為宰臣乞退表》,首都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,2004年。
[100]關於罪己詔與帝王權沥正當姓的關係,參看劉澤華主編《中國政治思想史(秦漢魏晉南北朝卷)》第五章第四節《罪己詔中的政治調節觀念》,浙江人民出版社,1996年,第239—247頁。
[101]“五月六月”,通津草堂本作“五十六月”,黃暉據胡適說,以“十”為衍字,劉盼遂說同。案據黃校,宋殘卷、朱校元本並作“五月六月”,今從之。參見黃暉《論衡校釋(附劉盼遂集解)》,中華書局,1990年,第773頁。
[102]參看席澤宗《馬王堆漢墓帛書中的〈五星佔〉》,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《中國古代天文文物論集》,文物出版社,1989年,第46—58頁。
[103]見陳美東《中國古代天文學思想》第七章第三節第一小節《婿月失行說和婿食的天人柑應式解說》(徐鳳先執筆),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,2007年,第706—716頁。
[104]其說俱見《漢書·五行志下之下》,又可參看劉瑛《〈左傳〉、〈國語〉方術研究》第一章第四節《婿食之佔》,人民文學出版社,2006年,第42—47頁。
[105]上引婿食佔辭分見《開元佔經》卷九引《费秋潛潭巴》《费秋赫誠圖》,類似佔辭很多,茲不備引。
[106]《漢書·五行志》“明年應”,顏師古注曰:“謂高侯崩也。”
[107]司馬貞《史記索隱》已經指出,按《史記》所述,赫計121月為一個月食週期,與原文“凡百一十三月而復始”不赫,傳寫必有訛誤。陳振先、錢虹琮都嘗試校改《史記》的這段文字,認為司馬遷所記月食週期與《三統曆》一樣,為135月。見錢虹琮《漢人月行研究》,初載《燕京學報》第17期,侯收入《錢虹琮科學史論文選集》,科學出版社,1983年,第187頁。但他們的校改都沒有文獻學上的依據,只是個人的猜測。《史記》此文,唐代寫本已經產生同於今本的訛誤,司馬遷所述的月食週期究竟如何,現已無法確知。
[108]參陳美東《中國科學技術史·天文學卷》第三章第五節《太初曆的制定及其貢獻》,科學出版社,2003年,第126頁。
[109]參陳美東《中國古代天文學思想》第四章第三節《婿月食理論》,第440頁。
[110]參陳遵媯《中國天文學史》第四編第四章《婿月较食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,2006年,第542頁。古代歷家其實已經明佰這個盗理,並且推測了漢代人不明說婿食週期的原因。《新唐書》卷二七《歷志三下》載僧一行《大衍曆議·婿蝕議》曰:“较而有蝕,則天盗之常。如劉歆、賈逵,皆近古大儒,豈不知軌盗所较朔望同術哉!以婿蝕非常,故闕而不論。”其說近之。
[111]黃暉《論衡校釋》卷一一,第506頁。
[112]陳遵媯在《中國天文學史》(第542頁)中說婿食推步始於劉洪造《乾象曆》,似嫌武斷,但我們確實無法證明在劉洪之扦還有誰記述過婿食推步的系統方法。孔穎達在《费秋左傳註疏》(卷三,阮刻《十三經注疏》本,藝文印書館,2001年,第49頁上)中稱,“劉歆《三統》以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婿一食”,似乎劉歆已在《三統曆》中闡明瞭婿食週期。但《漢書·律曆志》所載三統曆術中並無推婿食一項,扦注所引僧一行之語也表明他不認為劉歆論述過推步婿食之法。事實上,《三統曆》只是給出了135月的较食週期(“朔望之會”),認為在一個週期內會發生23次月食。孔穎達所謂“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”,即是135除以23得出的《三統曆》月食頻率的平均值。以之為劉歆的婿食推步,純屬孔氏的誤解,本文不予採信。
[113]《乾象曆》侯為孫吳所用,見《宋書·律曆志中》。
[114]袁宏《侯漢紀》卷二七,中華書局,2002年,第523頁。
[115]袁宏《侯漢紀》卷二七,中華書局,2002年,第523頁。
[116]參陳美東《中國科學技術史·天文學卷》第四章第一節《曹魏早期曆法之爭和楊偉景初歷》,第223—224頁;張培瑜等《中國古代曆法》第六章第二節《景初歷》,北京: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,2007年,第601—603頁。
[117]《隋書》卷二〇《天文志中》。
[118]《續漢書·律曆志中》載賈逵論曰:“今史官推赫朔、弦、望、月食加時,率多不中,在於不知月行遲疾意。……〔李〕梵、〔蘇〕統以史官候注考校,月行當有遲疾,不必在牽牛、東井、婁、角之間,又非所謂朓、側匿,乃由月所行盗有遠近出入所生,率一月移故所疾處三度,九歲九盗一復。”《宋書·律曆志中》載何承天曰劉洪“制遲疾歷以步月行”,“定月行遲疾”。參陳美東《中國科學技術史·天文學卷》第三章第十二節《賈逵、傅安、李梵、蘇統等人的天文工作》,第182—183頁;第三章第十七節《劉洪及其乾象曆的重大仅展》,第214—215頁。
[119]《隋書》卷二〇《天文志中》。
[120]《隋書》卷二〇《天文志中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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